一、婚后购买一方的公有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购买之房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然而,如果当事人双方有明确协议将该资产归属于其中的任何一方单独所有,即便房产证书上仅有单个方的姓名,仍然应被认为是双方共享之财产,在出现离婚情况下,该房产理应依照公平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后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
若所购车辆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购置而得,即便以其中任何一方名义进行登记,皆可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当然作为夫妻二人在此期间累积获得之财产,其分配原则通常应以平分为主。
2、对于使用个人婚前积蓄购买而来的车辆,并且在购车过程中只载明了自己为唯一所有权者,此刻此辆汽车应被认定为个人私有财产。
3、假如所购车辆系使用个人婚前积蓄购买而来,却又行登记于配偶的姓名之下,则该车辆将被归属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然而如果双方签订了具体的约定协议明确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单方面所有,则不在此限。即便房产证上仅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姓名,也应当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确定其归属方式,这其中可能涉及到的方式包括单独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单独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等。